近日,《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对相关行业环境保护税按照核定方法和顺序做出规定,以规范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详情如下:
安徽省环境保护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畜禽养殖业、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的纳税人。
第三条 畜禽养殖业、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
(一)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适用于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的规定,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鸭年存栏规模5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在计算污染当量值时,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规定,羊的养殖量与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为1头猪。
(二)医院、小型工业企业和饮食娱乐业
1.能确定月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月应纳税额=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2.不能确定月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月应纳税额=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3. 不能确定月用水量的
(1)医院
水污染物月应纳税额=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2)餐饮业
水污染物月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三)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水污染物月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具体适用税额
(四)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
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第四条 上述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物当量值表》(附表1),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表2),污水排放系数取0.8。
纳税人采用自来水取水的,以自来水表数据、水费缴费单数据或水资源费单据计算用水量;自备取水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的,以取水泵功率和生产天数计算用水量。
第五条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第六条 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有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依需要附报佐证材料。
第八条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定期将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核定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抽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和安徽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