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各级节能监察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16年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33号)等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业企业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 )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字〔2017〕346号)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分解“百家”和“千家”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节能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指导各市完成“万家”企业的“双控”目标分解工作。完成“百家”和“千家”企业2017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二)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初步完成省平台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基本完成全省“百家”企业(年综合能耗3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43家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实现用能单位电力、原煤、燃气等全能源品种能耗指标及企业能效指标的在线采集。已建成能源管理控制中心的企业,要做好相关数据对接。
(三)做好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按照工信部关于2018年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的安排部署,制定专项监察实施方案,重点做好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的主要工序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核查工作,并对2017年已下达整改意见书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核。
(四)开展燃煤机组节能改造专项监察。按照《山西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8年)》(晋经信节能字〔2016〕239号)有关要求,对照各市燃煤机组年度节能改造目标任务,对各市燃煤机组节能改造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实施改造后的各燃煤机组的供电煤耗情况进行核查。根据《电力行业清洁高效生产工作方案》(晋经信电力字〔2017〕331号 )有关要求,指导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做好辖区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的节能执法相关工作。
(五)开展焦化行业单位产品能耗专项监察。按照《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1〕29号)和《山西省焦化行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晋经信能源字〔2017〕280号)有关要求,根据《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组织对全省所有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六)开展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44号令),对我省2016年和2017年通过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监察,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组织节能监察专项培训。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市、县(区)级节能监察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积极宣贯国家和省里的节能新政策、新措施。要重点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的专题培训和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法律文书应用、证据材料获取、执法程序、监察报告制作等专项培训。
(八)扎实做好其它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建立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要求,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安排人员。积极配合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和节能宣传周主题活动等,同时完成节能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经信委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和专项监察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各项监察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各市节能监察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内容。
(二)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强化节能监察人员法治意识、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节能监察工作效能,塑造队伍良好形象,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三)有效运用监察结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和合理用能建议,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四)强化舆论引导。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定期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督促用能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不断提高用能单位节能意识、能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