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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日期:2018-03-0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805    评论:0    
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印发。任务提出,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按计划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改造。全年完成120万千瓦节能改造。要求,2018年,安徽省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13%、11%。全文如下:

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围绕实施“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等措施,结合我省当前实际,确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13%、1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煤)。

1.强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由增转降。(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

加强劣质煤、散煤管控。加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增加我省天然气指标。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天然气替代利用,在保障民生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替代燃煤机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科学有序发展风电、加快秸秆电厂建设。2018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150万千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

3.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整治。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2018年底前,各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工业窑炉要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力争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燃煤锅炉在新建和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严把准入关口,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改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4.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开展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2018年底,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属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工业企业较少且已经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暂缓推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拆尽拆,全省退出炼铁产能100万吨、粗钢产能128万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加快淘汰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和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逐步关停淘汰供电煤耗大幅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幅高于国家标准的火电机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电力公司)

6.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控气)。

1.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按计划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改造。全年完成120万千瓦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总量削减”为原则,采取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多种手段,全面推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及化工园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重点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应全面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应完成70%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治理工作应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3.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现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5.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专项行动。2018年上半年,对全省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抓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全部改造。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问题严重、整改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6.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冬季期间(每年12月1日自次年2月底)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着重对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水泥熟料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限产比例。错峰生产期间,加强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发现不按要求生产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停产范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加快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排气污染(控车)。

1.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强新车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新车准入标准。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专项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开展报废汽车拆解情况督查,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依法依规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2.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部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安徽分公司)。

加强成品油生产领域监督检查,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质监局)。

严格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10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10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载货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加强重型柴油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执法检查。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查抽测。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超标车辆整改治理、复检;公安部门负责引导抽测车辆并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各市人民政府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质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部分安装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6.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2018年6月底前,制定我省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大力推进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采用“油改气”技术;2018年底前,完成集装箱码头、大型货运码头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改造。推动新建港口码头配备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项目应同步建设岸电系统,继续取缔无证港口码头,鼓励现有船舶采用动力系统整体升级方式改用LNG清洁燃料和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大力推广船用LNG加注站建设。主要内河港口2018年底前更换船用低硫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7.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新能源汽车补贴。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发展公共交通。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改造、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到2018年,全省城区人口100万以下、100至300万、300万以上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分别达到12、16、17标台以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9.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转移。2018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强化面源综合整治,控制各类扬尘污染(控尘)。

1.强化各类施工扬尘整治。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现工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露天(或未密闭)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严控拆除作业现场扬尘污染,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继续实施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未达标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等,确实无法停止土石方作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准施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立即停工,并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2018年,完成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2.加强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扬尘整治。各类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水稳拌和站,要做好场地和道路硬化、保洁,骨料仓、配料仓、传送带、二层以上搅拌楼(站)全封闭;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加装强制集尘设施收尘,粉料筒仓吹灰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防止进料泄露;建污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生产污水,鼓励上砂石分离机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污水、废渣零排放措施;安装混凝土罐车出场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全部冲洗;限制超量运载混凝土,加装防滴漏装置。(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整治。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4.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督促开采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采取收尘、防尘措施;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规范、扬尘污染严重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暂停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分行业制定绿色矿山标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深化城市道路扬尘整治。运载散煤、砂石料、建筑垃圾等易抛洒、扬尘的散装物料车辆行驶公路时必须采取覆盖等措施。全面加强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整治。渣土车辆出场前进行冲洗保洁,渣土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渣土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沿途不丢弃、遗撒渣土。实施城区和城郊结合部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2018年底,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6.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2次,有效减少绕城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其他污染防治,控制各类露天焚烧(控烧)。

1.推进秸秆、垃圾等综合利用和禁烧。建立健全还田利用、收储运销、产业增值、政策扶持四大支撑体系,不断改进农业领域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方式,大幅提升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加大秸秆禁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加强卫星遥感及无人机等应用,建立秸秆、垃圾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垃圾、工业废物禁烧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停业限期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依法关闭规范摊群点以外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各地需强化统一领导和属地责任,制订专项实施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整治对象。组织做好整治各环节工作,及时跟进相关措施,健全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维稳,可规划设置一批符合餐饮服务业开设条件的配套设施或场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准确预报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利用天气形势、区域综合观测站、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进一步加强重点空气质量变化分析研判及重污染过程发生、扩散和消退研究分析,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气象局)

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地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4.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科研投入力度。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立项,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标签: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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