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规范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
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系统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称《技术导则》),具体技术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对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按照《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进行审查,未按《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可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也可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号,定期公布指导目录。
供水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并安装、加封,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准确度达不到要求或到期轮换时,需要更换的由供水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供水企业,根据《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和办理委托管理手续,明确维护费用承担等权利义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二次供水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未经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供水企业不得纳入统一管理维护范围。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纳入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范围后,供水企业应承担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