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1、无环评审批已建成超过两年的项目是否适用《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建成后投产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未批先建行为的持续?
2、对无环评未验先投的项目,一般都会同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的各条规定,是否要按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还是择一从重处罚?
3、对无环评未验先投的项目如何下达责改决定书。依照《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对环评未批先建的行为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但对已建成投产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没有意义,如果责令恢复原状对那些符合规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似乎量罚过重。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验先投的一般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污染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那么对无环评且未造成重大污染的项目应当如何责令限期改正,是责令限期完成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吗,这个期限又该如何确定?对无环评的项目在建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而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却要造成重大污染才能责令停止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失之于宽,有违新《环保法》和《环评法》取消补办环评手续的本意?
回复:
关于您来信所提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我部于2018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请查询网址:
http://www.mep.gov.cn/gkml/hbb/bh/201802/t20180228_431889.htm。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如何确定问题,应由有权处罚机关根据个案不同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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