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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具体这样做

   日期:2018-03-16     来源:福州环保    浏览:2342    评论:0    
2018年3月5日,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标志着我市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从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今天让我们一起看看垂改方案的总体要求和亮点工作吧!

《方案》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方案》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按照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福州“五区叠加”优势,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形成具有生态文明试验区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加快建设环境更美、品质更好、功能更全、服务更优的有福之州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方案》基本原则是坚持先行先试、强化履职尽责、加强统筹协调、夯实基层力量、坚持问题导向。

那么,这次的《方案》都有哪些不同,又有哪些亮点呢?一起来看!


亮点1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管理与支持,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强化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市)区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海洋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亮点2调整五种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调整环保行政机构管理体制

《方案》明确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其他副局长级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保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方案》规定县(市)区环保局调整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例如:福州市鼓楼环境保护局。其中,马尾区环保机构名称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福州市马尾环境保护局),由市环保局直接管理,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县(市)区环保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保局任免,任免和考核要听取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其中主要领导征求省环保厅意见后任免。

《方案》明确开发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承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辖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新区、自贸区福州片区环境保护部门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

《方案》要求加强和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承担环境保护职责。在现有领导职数中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具体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环境执法列入乡镇综合执法内容;探索基层环保机构能力建设新途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重点工业、饮用水源地等所在乡镇跨区域聘用环保专门巡查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安排经费,保障待遇。健全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全员聘用、保障待遇、规范管理、职责明确”的原则,设立专兼职环保网格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方案》确定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督促落实,配合区域环境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方案》规定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调整为省环保厅驻福州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保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经征求市环保局意见后,任市环保局党组成员。

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名称规范为福州市××环境监测站(例如:福州市鼓楼环境监测站),机构规格参照同级环境执法机构规格确定,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保局领导,业务上接受省级、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指导。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调整环境执法管理体制

《方案》规定全市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逐步解决环境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福州市环境执法支队”,对全市环境执法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将县(市)区实际从事环境执法工作的机构进行整合,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作为市环境执法支队管理的执法大队,名称规范为福州市××环境执法大队(例如:福州市鼓楼环境执法大队),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保局领导。由市环境执法支队向高新区派驻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执法大队,主要承担辖区内环境执法工作,日常工作和管理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国土环境保护局负责。

调整县(市)区环保局所属的其他机构管理体制

县(市)区环保局所属的除环境监测、执法机构外的其他事业单位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保局领导。

调整健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

《方案》规定,在市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省环保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环保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在县(市)区环保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级环保局党组领导。

《方案》要求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市环保局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受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督;市纪委向市环保局派驻纪检组,名称为中共福州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市环保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县(市)区环保局的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纪检组长的提名考察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并听取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意见;根据监督任务,加强驻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市环保局党组负责县(市)区环保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县(市)区纪委不再设立派驻纪检组,县(市)区环保局要明确1名党组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县(市)区环保局纪检监察力量配备问题,按照闽委办〔2017〕6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方案》要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建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干部队伍横向交流使用机制,从环保部门中选拔后备干部到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职或挂职锻炼,实现环保干部交流使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鼓励优秀干部积极投身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亮点3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科学调整行政机构设置和事业机构设置,对全市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要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根据职责调整情况,合理调整设置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进一步加强人员和领导力量,优化干部队伍人才结构,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

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文件核定,统筹使用,逐步优化人员结构,适当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消化核减现有工勤技能岗位。积极培育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可由市场力量承担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可以逐步实行向社会购买服务。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管理。

加强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所承担环境执法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市、县(市)区环境执法人员编制,确保环境执法编制总数不下降。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配齐配强执法人员。

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认真落实环保监测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环保监测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市县两级要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以水、气、土的环境要素,在现有县级监测站基础上,分片区培育特色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和核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执勤用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测管联动机制,授予执法人员采样职能、监测人员执法职能,形成环境执法与监测工作合力,提升执法、监测效率。

亮点4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在现有市、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基础上建立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重大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调度等工作,并监督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下设办公室由同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办公室主任参加当地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同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县直相关部门,在现有领导职数内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和一名科级干部负责本部门(系统)内环保工作。

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发改、经信、卫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房管、园林、城管、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商务、安监、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机构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诉调工作室等环境司法协调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实现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

完善市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等信息系统,通过省环保厅建立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实现市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与省环保厅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亮点5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稳妥开展人员划转

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环保等部门要联合研究细化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县(市)区环保局及其直属单位现有编制和实有在编人员全部划转,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环保部门商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环保工作需要和队伍稳定。改革后,县(市)区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妥善处理资产债务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逐步平稳过渡。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由所在地政府按规范标准提供使用。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改革之前形成的债务及市、县(市)区政府承诺的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配套资金,继续由原所在地政府解决。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调整经费保障渠道

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实施监管和污染治理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充分保障,按照事权与职权一致原则,由相应地方政府研究确定。市、县两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省环保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经费,属于市、县事权委托的由同级财政保障。县(市)区环保部门人员(含执法大队、监测站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执行市属环保部门的工资政策。现有的财政管理体制维持到环保机构垂改任务结束为止,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环保机构垂改任务完成后的下一个年度开始实行。

亮点6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统筹做好人财物划转,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做到人员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加强部门联动

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编制、组织、纪委、机关工委、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审计、档案、保密、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协力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严明工作纪律

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
 
标签: 环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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