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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放超5亿省级治污资金 两大板块将率先受益

   日期:2018-04-16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浏览:2800    评论:0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环保厅下达《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共计下达5.28亿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污染防治。  

近日,来自山东省相关政府网站(环境保护厅)的公开消息称,山东省财政厅联合环保厅印发《关于下达 2018 年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根据《通知》,2018年,山东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第一批)主要用于农村生态保护、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共计5.28亿元。其中,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共计3.18亿元。具体情况参见原文。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7] 61 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18 年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具体项目内容、金额及列支科目见附件。资金项目编码为 "SF1404308001" ,项目名称为"环境污染防治资金"。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生态保护资金   

(一)资金分配。一是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奖补资金。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 (鲁发[2015 J22 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贫困群众饮水安全,对 2017 年度验收合格的 1487 个"千吨、万人"以下水源地保护工程,按每处水源 5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二是黄河滩区脱贫迁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补助。为支持黄河滩区脱贫迁建民生工程落实, 2018 年对规划内的 41 处水源地防护工程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确定,"千吨、万人"以上水源地每处补助 50 万元;"千吨、万人"以下水源地每处补助 10万元。   

三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15J 17 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 [2016J 109 号),2018 年我省共需完成 2810 个建制村的综合整治任务。资金按照各市整治村庄任务量等因素分配,由各市县统筹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   

(二)有关要求。各市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相关工作任务。各市财政、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相关工作任务安排资金,认真编写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连同绩效目标于 4 月 15 日前报省环保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 43 号)和省环保厅发布的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我们对 2017年第四季度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了清算,并随文下达省级补偿资金,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支出。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资金   

(一)资金分配。   

一是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的通知))(鲁环发 (2016J 175 号)和省环保厅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分值 90 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 60 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的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支持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   

二是管护能力建设资金。根据省环保厅考核结果,全省 12 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考核得分均在良好(含良好)以上。资金按照各保护区管护面积、评估等级、差别系数等因素分配。资金主要用于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不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维护,保护区标识、野生动植物保护、巡护、防火等设施维护与设备购置,生物多样性监测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保护区内退化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支出。

三是日常管理经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直管县的省级自然保护区,野外综合考察、本底调查规划编制、宣教、监测、统计等日常管理经费等支出。根据各保护区管护面积、评估等级、差别系数等因素分配。   

(二)有关要求。对日常管理经费支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位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可在限额内结合本级财力统筹保障;对生态补偿和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结合本辖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规范化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安排资金。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请于 4 月 15 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经费保障和管护水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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