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日前下发了《宜春市“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提出,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进一步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使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宜春市“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十条”、《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字[2017]51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宜春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能够顺利完成,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市发展现状,按照“规划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检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污染源监管执法力度、完善监控能力建设,采取关、停、并、转、迁等综合整治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进一步落实重金属风险防控措施;全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染源工艺设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实施范围和重点
实施范围为宜春市全市,其中重点防控区域为丰城市、宜丰县、上高县。
重点污染物为铅(Pb)、镉(Cd)、铬(Cr)、汞(Hg)和类金属砷(As)共5类。重点防控行业为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企业为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严控重金属排放总量。
1.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新增污染源。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须经各县(市、区)严格审查,按照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产能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申报,否则不予受理。在获省环保厅重金属总量指标批复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对无重金属总量指标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
2.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依据企业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普查数据,近三年原料消耗,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环评批复,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对各企业重金属排放量进行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1.各地要逐步提升对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的监管水平,逐步增加监测指标及频次,全面摸清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放状况和企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杜绝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三)加强各类污染物整治。
1.废水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车间内要严格落实防腐、防渗措施;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须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将一律停产或关停;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废水全部分类收集;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的涉重金属企业必须建设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一类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总排放口必须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2.废气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废气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四)强化企业监督管理。
1.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涉重金属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月用水量、月耗电数(污染防治设施要单独安装电表)、使用药品发票(复印件)、监测报告、化验报告、检修记录和有关管理文件整理存档,档案资料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要制定健全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学习培训。
2.落实企业申报报告制度。涉重金属企业每月要将企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利用量及去向、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每日监测数据等报送辖区环保部门,辖区环保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对企业各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现场执法监管。各地要定期对企业用水量、排水量、生产用电量、药品使用量、污泥处置量进行核查,防止发生擅自扩产、偷排、渗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漏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直至关停取缔。
(五)提升污染防治工艺水平。
1.强化源头防控。在现有企业中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产生量和排放量。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采取膜处理方式进行深度处理,减少排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电镀行业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镀铬、三价铬和无铬钝化、无氰镀金、钢铁长寿命酸洗(酸活剂)、火镀锌锌渣回用等清洁生产工艺。
2.强制清洁生产审核。2020年前,全市所有涉重金属企业必须完成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企业必须符合产业防控要求和清洁生产工艺要求,现有企业应按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改造。
(六)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1.推进污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示范。以铜鼓县废弃金矿污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为试点,开展修复技术示范。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分区、分类有针对性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2.加强污染场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 对工业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对于污染较重、短期内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场地,应加强监管,封闭污染区域,阻断污染迁移扩散途径,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构建完善安全防控体系。
1.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对涉重金属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督促问题整改;根据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名单,每年年底前报市环保局。
2.健全重金属预警监测体系。在涉重金属企业车间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涉重金属企业聚集区河流下游邻近断面、市(县)县出境河流断面设置水质预警监测点,由涉重金属企业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对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燃煤电厂、水泥生产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由企业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定期监测。落实“超标即应急”工作制度,接到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报告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强化考核和监督。要主动与当地发改、工信、统计和工商等部门衔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二)强化目标考核。 根据2016年、2017年各地重金属排放总量调查数据、企业现状、行业布局等因素,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要求将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至各地和重点企业;加强对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地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落实监督责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重金属企业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未按时完成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