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自2018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1.自2018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环评项目,继续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
2.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5.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9.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