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广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场化机制
(一)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公共机构率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项目对接、培训宣传等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等)
(二)深化碳市场建设。做好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充分发挥试点优势,努力承接好全国碳市场建设任务,加强对国内其他地区参与碳交易的能力支持。进一步深化本地碳市场,发挥碳排放交易制度对碳排放的控制作用,探索实施有偿分配。依托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加强碳金融创新,积极发展碳排放现货市场,与有资质的金融要素市场合作,稳步推进远期等衍生品市场,努力将上海建成全国最重要的碳交易平台和碳金融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等)
(三)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的总量控制和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体系,到2020年,按照国家要求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建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持证单位“三监联动”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按证守法的责任,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将总量控制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四)试点开展需求侧响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继续实施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借鉴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开展大型公共建筑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项目。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等)
(五)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建立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和碳标识制度,选择部分量大面广、可比性强、易于标准化和定量化的产品和服务,逐步开展低碳认证工作,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低碳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优先考虑具有节能低碳标识的产品。鼓励商场设立低碳产品销售专区。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低碳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局等)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资金保障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市级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区级资金加大投入,对重点用能领域节能减排改造、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淘汰落后产能、合同能源管理、低碳试点示范、可再生能源发展、高碳能源替代、基础能力建设等相关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和定位,加强政府资金支持与法定标准、行政管制、市场机制、社会资金投入等的协调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加大对重点区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组织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企业债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降低绿色信贷的融资成本,加大绿色信贷推广力度。在政府产业类扶持资金中,将绿色低碳技术和相关企业列为重要支持对象。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加快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广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权益质押融资模式,探索节能低碳项目未来收益权、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碳排放配额、排污权等质押贷款等方式,拓宽节能低碳服务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完善节能环保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在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参与单位: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建设
(一)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工业领域,围绕重点行业、设备和产品,组织制(修)订基本覆盖本市主要用能行业和领域的产品限额标准,研究出台《上海市高能耗落后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结合碳交易工作,进一步加快碳排放基准线体系建设,制订出台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热力、造纸等行业部分产品或工序的碳排放基准线。建筑领域,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健全、完善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并逐步研究制订建筑用能限额标准。交通领域,进一步研究制定港口、机场、铁路、航空等领域相关能耗标准,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的能耗标准体系。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以控制污染物排放为重点,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排放、建筑扬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等一批地方标准,修订《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锅炉排放标准,继续完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行业排放标准。持续提高在用车污染排放标准,内河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标准实施车用柴油同等标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
(二)健全计量、统计和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统计,完善分散燃煤、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耗、非运营车辆能耗等统计制度。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能源计量在线监测和能效监控平台,健全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制度,加强能源计量数据分析、转化和应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继续推进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持续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指标范围,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点污染源调查范围。加强减排目标与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或责任单位及时预警。(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机管局、各区政府等)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专业培训。依托本市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节能环保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能源管理、碳资产管理、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等节能低碳专业人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等)
(四)扩大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与长三角等国内其他地区节能减排联动,推进长三角地区及周边地区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多方位合作。加强与国际先进城市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资金引进、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政府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