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但是,生活垃圾分类还未达到政府宣传、公众预期的效果。原因之一就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垃圾分类的法律。
垃圾分类的实施需要哪些法律、法规来推动和予以保障?我国垃圾分类立法存在哪些问题?垃圾分类立法应从哪个层面入手?需要解决现实中的哪些问题?其法律制度该如何建立?中国环境报记者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余洁进行了采访,整理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垃圾分类立法的优缺点,深入探讨垃圾分类的立法问题
找准垃圾分类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并围绕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体系,才是实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的关键所在。
问题一:法律不健全且执行不力
目前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技术管理的研究较为充分,但法律方面的规定和研究却很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相应的立法体系也不够健全,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等不足。
现阶段我国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在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完善立法体系,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和各种配套法律、法规,并将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贯穿于垃圾处理的各环节中。
问题二:基本法定位不清
现在有一些学者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但余洁认为,应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
垃圾分类和回收的目的是要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坚持的应是循环经济理论中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理念。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核心理念是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
实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必经之路,是落实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所以,有必要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
问题三:配套法律、法规不足
“目前关于垃圾分类的配套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其颁布于2009年,目前还没有正式实施。而日本却有《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法》等。”垃圾的属性不同,回收利用方式也不一样,所以需要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