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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36大项 广东中山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日期:2018-08-06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6532    评论:0    
 记者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及《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中府办函〔2017〕241号)的要求,制定出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一、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不低于88%,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并力争有所改善。2018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见附表1。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和企业

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全市区域内水泥、玻璃、化工、造纸、石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行业企业和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清查相关行业中能耗、环保等达不到标准以及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

2.淘汰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开展全域地毯式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通过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对各类“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处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3.推进狮子洋周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根据省统一部署,推进狮子洋周边地区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重点推进火电、纺织、服装、塑料、建材、造纸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2018年年底前,该区域企业自备电站全部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实施燃料清洁化改造计划。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火炬开发区、黄圃镇、三角镇、民众镇、南朗镇负责落实。

4.加快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

全面落实《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传统工业绿色改造升级为重点,深入推进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和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进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现制造业高效清洁循环低碳发展。

实施循环化改造行动,通过集中规划、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等措施,实施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专业镇循环化改造升级。推进家具等行业污染工艺过程使用“共性工厂”,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提高行业治污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全市不再新增耗煤建设项目,逐步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6.增加清洁能源利用规模

加快气源工程和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工业锅炉、窑炉燃气管网100%覆盖,大力推进工业锅炉、窑炉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8年以燃煤锅炉等为重点,稳步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禁燃区内已建成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按照我市禁燃区的要求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提高核电、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7.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2018年6月底前对在建、已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在2019年年底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现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8.加强禁燃区监管

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公告,逐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全市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备将按时限予以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锅炉、天然气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全市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必须为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排气应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VOCs和二噁英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三)调整优化交通结构

9.加快推广电动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

推动企业建立运营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方便广大市民绿色出行。2020年年底前实现公交纯电动化。

其中,2018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汽车。推进出租车电动化,2018年起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纯电动化率达到80%以上。

新增和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配送以及港口、机场作业车辆应全部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到2020年新能源车占比达到90%以上。公交车纯电动化目标分年度见附表2。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城建集团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0.完善城市绿色智能交通网络

2018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构建城市绿色智能交通网络的工作计划,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构建精准高效的智慧交通管理体系。

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着力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因城市主干道路、高速重要干道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优化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提高通行效率。

完善绿色出行系统,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力度,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无缝链接,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引导共享交通有序发展。要充分利用珠三角水网完善水运公共出行系统,加强水陆转运衔接体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四)加强工业源治理

11.开展城市工业烟囱综合整治行动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和企业淘汰、“散乱污”企业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综合整治等工作,集中开展锅炉、窑炉及其他排烟设施的烟囱清查整治行动,进一步推进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按照“关停拆除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洁净美化一批”原则,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闲(废)置烟囱进行清拆,对不符合规范烟囱进行升级改造,质监及环保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锅炉、窑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并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规范整治。重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2.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大力推进日用玻璃行业脱硝、改电或纯氧燃烧改造,2018年5月底前,结合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制定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电熔炉或者纯氧燃烧计划,201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8年日用玻璃行业脱硝重点治理项目名单见附表3。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3.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全面掌握我市VOCs排放控制情况,继续开展我市工业固定源VOCs排放情况更新调查工作,并配合开展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完善VOCs重点监管企业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更新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进一步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的有关要求,《中山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第一批)》的相关企业,须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VOCs综合整治方案的专家现场核实工作;《中山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第二批)》的相关企业,须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的专家评审及备案工作,并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的专家现场核实工作。

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推进落实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根据不同行业VOCs排放浓度、成分配备高效的溶剂回收或废气处理系统;推进重点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中山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见附表4。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2)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关于推进新型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5〕2号)、《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相关文件精神,逐步建设行业集中喷涂“共性工厂”,对已形成集聚的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行业建立集中喷涂点。

如大涌镇、沙溪镇的红木家具制造,港口镇的板门制造,东升镇的办公家具制造,小榄镇、东升镇的五金表面喷涂,东凤镇、南头镇的小家电制造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3)出台《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替代实施方案(“油改水”第一阶段)》,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的整治原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

推进落实各相关企业采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的工艺替代工作,其它溶剂型涂料涂装、烘干等相关工艺车间须逐步淘汰关闭,或相关工序集中到“共性工厂”进行加工。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4)规范企业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和VOCs台账管理制度,各镇区定期收集整理辖区内涉VOCs企业的台账,建立“一企一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并作为VOCs总量控制依据。

加大对VOCs产生企业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频次,强化监督,特别是对以单纯吸附/吸收装置作为治理设施的企业,发现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坚决严厉查处。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强制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的环境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情况信息。

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备检查,2018年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要每半年对油气回收设备进行自检,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4.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任务量的50%,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各镇区生物质锅炉整治目标见附表5。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5.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8年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砖瓦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

16.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

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

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假国III、假国IV等套改车辆的打击,规范车用尿素加注。

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严格执行《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加强黑烟车的举报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7.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

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8.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2018年9月底前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2019年9月底前,根据我市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的网络建设。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19.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文件。加强日常检查,特别是施工工地的巡查,要求各施工企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保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0.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落实珠三角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区要求,2018年5月底前发布排放控制区实施公告,明确港口实施进度和要求。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管理,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含硫量质量比≤0.5%(≤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百万分比浓度(10ppm)的普通柴油,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

海事部门每年应保持排放控制区内的单船抽检率达到2%以上,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江海直达船舶的监管,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中山海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

21.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山海事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2.加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建设和应用

落实全国《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大力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进一步加快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步伐,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全面推行内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山海事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六)加强面源治理

23.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建筑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地严格落实车行道硬底化和连续喷水保湿、裸露土地全部铺盖防尘网、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或按规定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对出入车辆冲洗)、安装连续密闭施工围档、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压尘等要求。

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渣土运输车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扬尘项目清单,每月进行动态更新并抄送环保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4.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5.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全密闭运输,2018年6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住建等部门研究制定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全密闭措施应做到“不爆板、不洒落、密闭不漏水”。2018年9月底前全市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

未实行全密闭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施工工地,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地在我市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我市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市辖区内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组织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标签: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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