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管理名录》确定的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管理名录》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要求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三、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省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东莞市、中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补领,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五、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如实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我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办理事项咨询电话
2.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的相关参考链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3日
附件1
我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办理事项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