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重庆市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邓世平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主动上缴了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
今年3月1日~6月30日为重庆禁渔期。然而,邓世平却把禁渔规定当成耳旁风,在禁渔区用电击方式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为确保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措施更科学,江津区检察院联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邓世平导致的生态损失作了鉴定。
在这次环保案件审理时,法院进行了司法创新,除判处徒刑之外,还依据其造成的生态危害,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处罚投放万元鱼苗,这样的判决在重庆市还是第一例。
“处罚投放万元鱼苗”的司法新理念具有很多好处。其一,这种司法模式让肇事者承担了所有该承担的责任;其二,实现了“顶格处罚”,敲响了警钟,让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为自己的破坏行为买单,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其三,节约了财政资金。以往生态破坏之后,不法人员只承担法律责任,后续生态修复需财政资金支付,无形之中造成了“全体民众为不法行为买单”的现象,是不公平的。
类似的做法,各地都在尝试。比如,贵州省贵阳市森林派出所就曾出台过一个规定,“破坏树木的,肇事者需要双倍栽植树木。”一家企业因为砍伐了30棵树木,被处罚栽植60棵树木,并且负责管理,直到“小树苗”长成大树。
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在修复生态时发现,化工企业造成的污染,每一亩地的修复费用高达几十万元,让政府负担十分沉重。这些企业应被判处“修复生态”。所有生态案件的审理,都应该把“生态修复”作为标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