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近日,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本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各地要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地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抓紧制定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方案,已制定方案的要与本方案进行衔接完善,进一步扩大排查和整治范围。
四、建立整治清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个)企业(场所)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五、开展集中整治。各地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三)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六、加强信息公开。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于2018年9月30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从2018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加强激励督导。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各地整治工作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按程序纳入相关涉环境保护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