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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政策】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日期:2018-09-06     来源:金山工业区企业服务互动平台    浏览:20986    评论:0    
政策依据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

² 申请条件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3、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² 申报时间

1月份,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² 资助方式及标准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1)。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表1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5、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二)、(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²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标签: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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