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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

   日期:2018-11-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4101    评论:0    
省级地区参照中央环保督察模式建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后,从去年开始,相继启动了第一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实践,是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有力延伸,并与之紧密衔接,对于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何更好地发挥制度功效,推进环保督察制度持续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法制化建设。当前,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是各个省份参照中央环保督察方案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建议有条件的省份,可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地方性法规,加强督察问责、督查督办、台账建立、核查验收、尽责免责等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制定,加快推动环保督察法制化建设,切实形成完善的环保督察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积极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方法。当前,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主要参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模式建立,除了督察时间、内容有所不同外,基本上都是照搬中央环保督察现成的模式。应该说,从整个环保督察制度体系上考虑,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都是督察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二者应该是互补、衔接、配套的有机体。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要树立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把重点放到发现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上来,放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背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和环保责任的落实上来,通过发现的环境问题找到内在的根源,通过解决根源问题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从而达到督察的目的。从目前的实践看,一些地方省级督察将很多精力放在覆盖多少市县、问责多少官员等问题上,而忽略了问题的根源,那就是环境问题的背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问题是什么、怎么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应从督察制度的整体性、延续性、互补性角度,合理定位省级环保督察,从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体系。从整体性上考虑,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和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都要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以主体责任的落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从延续性上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不仅在层次上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相衔接,也要在内容上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相衔接,更要从推动整改落实的成效上相互促进。从互补性上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补充,建议将督察重点放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没有下沉的地区、触及不到不深的地区以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不力、迟缓的地区。省级环保督察要在找出基层落实迟缓、推进不力、问题屡出的内在原因基础上,多思考一些谁来做、怎么做,少琢磨一些谁担责、问责谁,帮助基层党委、政府共同把问题解决好。在方式方法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要有地方自己的特色,可以采用点穴式、机动式、定向式、专题式等多种督察形式,既可针对某个地区,也可针对某个行业,甚至可以针对某个具体问题。

三是加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配套制度设计。从近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实践看,从进驻、展开、反馈到整改、销号,包括整改期间的约谈、通报,再到问责、“回头看”,基本建立起涵盖全过程全链条、较为完整配套的制度体系。对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来说,在督察进驻、展开到反馈以及开展“回头看”,也形成了一套工作体系,但一些地方制度整体设计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整改落实环节配套制度建设还相对零散。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有的省份建立了整改销号制度,有的省份出台了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规定,有的省份制定了贴签挂牌亮灯细则,有的省份建立了约谈制度,有的省份建立了周调度、月通报、季讲评制度,但督察整改落实各个环节之间衔接不紧密、整体不配套的问题仍存在,整改落实的督导督办、主体责任、核查验收等环节以及关键环节之间的衔接还需要建立具体可操作且有效的制度。

各省份可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环保督察配套制度。另外,也要加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之间及其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的衔接,明确环保部门如何提出问责建议、如何移交问题线索,纪委监委如何承接、如何反馈。此外,也要建立协调衔接的长效机制及问责“零报告”制度。 
 
标签: 生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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