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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多项环保法规

   日期:2018-11-22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9999    评论:0    
前不久,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分组会议刚结束,法制委员会就紧接着召开会议,对当天会上《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这部法规性决定从动议、起草、调研论证、提请、修改直到最后通过,仅用3个月时间。

“这充分体现了山西省人大环保立法的力度和速度。首先,年度立法计划里并没有这一项,是后来补充加进去的;其次,《决定》不是由政府提请审议,而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审议的;还有就是《决定》从动议起草到审议通过,比正常时间至少快了2个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高在前说,这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的思路,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部门提请立法利益化的问题。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高建平表示,从《决定》的立法过程看,既能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神,提高立法效率,又能及时通过法律规范,助力“蓝天保卫战”,“眼下正是处置秸秆的关键时间,《决定》及时出台将发挥积极作用。”

时间往前赶,质量也得有保证。“山西省每年产生农作物秸秆2272.58万吨,而秸秆焚烧是雾霾的重要成因之一。去年,山西共发现处理秸秆焚烧火点224个,问题很严重。”高建平说,“我们去山西大同等地调研,去河北、山东等地实地参观,借鉴兄弟省份秸秆综合利用的好经验、好办法,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各地市、人民群众意见,并多次召开了人大代表、专家论证座谈会,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秸秆综合利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焚烧秸秆的法律责任,最终形成《决定》。”

高在前说,在《决定》起草阶段,就有企业提出,《决定》规定秸秆处置农机补贴主体只限于农民或合作社,但现在秸秆处置利用大部分都由企业来完成,企业享受不到补贴,就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后来,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决定》采纳了这条建议,明确规定“经营主体按实际利用量进行补助,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给予补贴”。

《决定》快速出台只是山西省人大加强环保立法工作的一个缩影。就在10月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密集出台、修改、清理了一批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初审,集中修改了包括《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等生态环保方面的6件地方性法规,废止了《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力度如此之大,是由山西省情所决定的。山西环境保护压力一直较大,对于人大而言,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关键就在于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强化执法检查,用法治的力量保蓝增绿,为建设美丽山西护航。

在这样的背景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监督、决定等各项职权,打出“组合拳”,涉及山西省环保的各个方面,力求通过精准施策的“靶向治疗”,解决环境保护难题。其中,新修正的6件法规都是因为“时间过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合上位法来进行修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迎光表示:“上位法要求配套的,山西必须有配套法规。” 
 
标签: 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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