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7年7月至8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完成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督察反馈,并同步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7省(市)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目前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其中7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严重。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及静海、宁河、东丽、北辰、宝坻等区(县)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协调推动不力,规划建设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问题突出,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天津市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17名干部。其中,给予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王春霞(时任市市容园林委副巡视员)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干部徐立祥(时任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北辰区双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长张宁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宝坻区市容园林委党组书记、主任朱子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宝坻区市容园林委分管环卫工作的班子成员闫玉稳(原分管环卫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丽区政协副主席,华明街道党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郑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东丽区市容园林委党组书记、主任张克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宋立夫(时任华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静海区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韩印春(时任静海区市容园林委党委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津静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郑洪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静海区市容园林委党委委员、调研员赵宝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宁河区市容园林委原党组副书记、主任刘继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宁河区市容园林委调研员姜福宏和东丽区房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治刚(时任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实施诫勉。
二、山西省违规备案核准高耗能项目,去产能工作不到位。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12月违规核准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项目和长治市漳泽发电厂项目,于2016年1月违规备案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新建50万吨电解铝项目。全省煤炭“去产能”工作推进缓慢,未按要求将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19个煤矿纳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
山西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永平政务警告处分;对省发改委时任副巡视员崔敏实施诫勉。并责令省发改委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辽宁省大连市违法填海问题严重。中央环保督察发现,2011年至2017年3月,大连市共违法实施多个围填海工程,总面积达2436公顷,部门项目及填海区域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大连市及庄河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要求,违规决策并推动实施大面积违法围填海工程,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
辽宁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25名干部。其中,给予大连市农委主任刘明智纪律处分(时任大连太平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9月被免去党内和行政职务,待并案处理);给予时任大连庄河市市长、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孙宏,中国海监瓦房店市大队海洋监察员于德友(时任中国海监瓦房店市大队大队长)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大连市发改委主任赵永勃(时任大连庄河市市长),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大民(时任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大连北黄海经济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长兴岛经济区财政局局长蒋朝晔(时任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王涛,大连庄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金晓黎(时任大连庄河市副市长,已退休),大连庄河市原政协主席沙志华(时任大连庄河市昌盛街道党工委书记),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史晓明,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成福(时任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时任大连太平湾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于成发(已退休),大连庄河市副市长苏长忠,大连庄河市供销联社党委书记、主任刘四清(时任大连庄河市港口和口岸局局长),大连庄河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党委书记、局长吕纯忠(时任大连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大连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孙毅,中国海监庄河市大队大队长苏伟忠等14人党内警告处分;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广志,时任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顾强,大连市教育局局长赵阳(时任大连瓦房店市市长兼任太平湾管委会主任),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尚书臣(时任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大连庄河市政协主席于德才(时任大连庄河市副市长),大连庄河市政府原副市级干部孙甲未(时任大连庄河市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已退休)等6人实施诫勉。时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金程和时任大连市副市长张军,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均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四、安徽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弄虚作假。中央环保督察发现,淮北、宿州两市于2016年12月将尚未开工的相阳沟、宁王沟,尚未完工的老濉河和宿州市三塘等4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虚报为已完成,但部分工程至督察时实际尚未开工,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黑臭扰民问题仍然突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地市上报整治完成情况失察;宿州、淮北两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滞后,并虚报完成情况。
安徽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住建厅副厅长吴桂和、住建厅城建处调研员张敬玉(已退休)、淮北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周向众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住建厅城建处处长汪恭文、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李德臣政务警告处分;对淮北市委常委、烈山区委书记张力(时任淮北市城乡建委主任)实施诫勉。
五、福建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不严不实。中央环保督察发现,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福建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平潭等6市1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但省环保厅和住建厅2015年研究拟订的实施方案中,却擅自放松国家要求,仅对厦门、平潭、晋江、石狮、东山等1市1区3县明确了要求,导致提标改造工作严重滞后,工作不严不实。
福建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巡视员杨荣郎、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省环保厅水处处长刘振鸣(已退休)、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实施诫勉。
六、湖南省湘潭市政府环保乱作为问题。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10月要求湘潭市就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无理拒绝执法检查问题进行通报批评,但湘潭市为维护企业利益,擅自缩小通报范围,通报文件仅主送原环境保护部和肇事企业。湘潭碱业公司长期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监督性监测发现多次超标排污,但湘潭市及湘乡县两级政府2016年12月出具备案申报文件时却称该企业“通过多年在线监控运行及各级环保监督性监测表明,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立案调查,但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却书面建议湘潭市环保局免除处罚,市环保局违规对企业免除行政处罚。湘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还违规为位于绿心禁止开发区的富力城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导致企业违规占地约200亩。
湖南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21名干部。其中,给予时任湘潭市委书记陈三新(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处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湘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广,湘潭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吴小月(时任湘潭市副市长),湘潭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孙银生,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廖晓燕(时任湘潭市发改委主任),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章礼华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刘硕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城管局局长赵雯纬(时任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德清、湘潭市环保局局长苏国军、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勇(时任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对湘潭市政府副市长罗伟实施诫勉。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其他9名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等党纪政务处分。
七、贵州省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贵州省政府2014年1月批复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其用地红线范围突破草海保护区用地红线,重叠面积达25411亩。2010年9月至2014年6月,威宁县违规向中国草海国际养生基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该项目有15栋商品房和1家酒店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占地60亩;2013年至2016年,草海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70多个建设项目中只有14个办理环评手续,部分违法建设项目未按要求拆除。大规模违规开发建设,加之周边大量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导致草海水质持续恶化。威宁自治县和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相关环保工作推进不力,甚至违规审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明显。
贵州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张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省住建厅原正厅级干部伍祥华(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委农工委专职副书记,省农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兴友(时任毕节市委副书记、威宁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威宁县委副书记、县长,草海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主任陈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草海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冯兴忠(时任威宁县委副书记、草海管理局党委书记)政务记过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其他11名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压实生态环保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上述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有的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有的违规决策、胡乱审批,甚至干预执法,严重失职失责;有的擅自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工作不严不实,甚至弄虚作假。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十分典型,当地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务求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以看得见的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