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
通知提出,要妥善处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且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通知要求,要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在2019年6月底地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规划建设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的已填海成陆区域,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24号文规定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涉及违法违规用海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明确,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态评估、生态修复、集约利用、分类处置和监管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海区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围填海监管体系,加强对地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情况以及报国务院批准围填海项目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闲置围填海开发利用、违法用海查处、生态保护修复和拆除等情况的监管,并定期向自然资源部报送监管情况。
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