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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小作坊” 环评不能“一刀切”

   日期:2019-03-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14457    评论:0    

熏制年味十足的腊肉,是南方地区的传统,如何兼顾口味与大气环境质量,尚需在实践中探索。

目前,广大农村地区耕作的土地已经比较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以及郊区,不少农村家庭逐渐告别了传统生产方式,采取经营“小作坊”等新生产方式,比如手工榨油、制作腐竹、熏制腊肉、粮食加工、制作米皮等,虽然传统食品加工传承着舌尖上的味道,但却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

传统监管模式下,首先会检查其环评手续,尽管我们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指导,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作为有效的实施手段,但是对于那些“不起眼”的“小作坊”到底需不需要环评之间却较难达成共识,而这些“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困扰。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这些“小作坊”全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家庭经营“小作坊”予以环评豁免。如此一来,或可能伤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或可能对污染现象监管不到位。笔者认为,这些“小作坊”环评不能搞“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是“建设项目”的定义。目前而言,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并没有明确且清晰的定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建设项目”也没有定义,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未有过清晰的界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过如下解释:《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这一通知将“建设项目”明确限定为“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开展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其次是对“建设项目”的解释方法。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法律解释填补着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空隙。笔者认为,此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解释,对“建设项目”范围进行限定,执法实践中,往往扩大了“建设项目”适用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在“王华诉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法院就以此为理由认为个体餐馆不属于建设项目,重庆市北碚区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做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这个案例引起了我们对扩大“建设项目”范围的深度反思。

最后是准确的法律推理。根据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包含于法律规范之下,即可得出法律结论。有了清晰准确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需要执法人员从生活事实中予以提炼、甄别、整理,区分出哪部分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对执法人员来讲,需要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其重心在于:针对生活事实做出判断,只有当生活事实与构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实两相契合时,方能做出准确的逻辑推论。

综上,笔者认为,农村家庭“小作坊”是否需要环评,综合考量“小作坊”的建设规模、对环境影响程度、是否注册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类型,就可以得出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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