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谁核发、谁监管。河北省石家庄市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许可工作全部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导致无法对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监督。
为避免出现监管漏洞,针对改革特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探索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新思路,强化对固定污染源的事后执法监管,依法规范企业主体责任和排污行为,有效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
第一,积极谋划,认真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现场核查工作。
印发了《石家庄市排污许可证后现场监督核查工作方案》,重点对2018年4月30日前已发证的造纸行业、简化管理的持证企业开展证后核查工作。同时,组织召开石家庄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证后现场监督核查工作培训会,对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主管局长、负责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邀请专家对造纸、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证后现场监督核查工作进行讲解。
第二,认真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排污许可证后现场监督核查工作采取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分局联合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
核查企业基本情况。采取企业自查、现场核查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汇报等方式,检查审核企业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核查企业是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部分装置或生产线是否未批先建,未纳入排污许可申报。核查企业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申报技术规范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如实申报审查装备、设施,以及环境治理设施不完善、缺失,排污口不规范、监测计划不完善等问题。
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移交处罚一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涉嫌部分设施、生产线存在未批(备)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增加产能,部分设施存在超总量排污的,移交执法支队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整改一批。对未履行如实申报要求,违反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的持证企业限期整改。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有关要求,由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依法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正常监管一批。对环境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较好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纳入正常管理。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通过在全市开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证后现场监督核查工作,规范了企业单位排污行为,进一步督促持证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推动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