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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日期:2019-04-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392    评论:0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保护法》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由此,长江流域保护立法迈入国家立法程序,这将有助于完善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对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长江保护法》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等11省市,区域内部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状况显著,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存在不同诉求,必须以协同思维整体谋划。但是,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较弱,难以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的要求。因此,构建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协同治理过程要求相应地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协同关系。公共利益是协同治理的追求目标,协同治理模式强调治理过程的公共性、有序性和参与性。而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往往采取策略性的方法扩大自身利益,规避公共利益。自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出以来,沿江11省市已经建立起长江经济带省际协商合作机制,这有利于沿江省市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调磋商。但是,目前在国家层面仍缺乏统一的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考虑在《长江保护法》中增设或明确国家层面统筹各地协商合作的议事机构。

其次,必须建立生态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以增强互惠互信。互惠互信是协同治理的心理基础,以信任关系为支撑的协同治理,在协同者之间能够产生安全感和确定感,从而达成协作意愿,构成协同治理的保证。

在过去数十年中,由于各种原因,沿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如果让发展滞后省份与发达省份一同进行发展转型,可能进一步拉

大经济发展的差距,加剧区域发展不平衡。2019年1月发布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鼓励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建立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提供优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水资源予以补偿的机制。因此,有必要在《长江保护法》中确立省际间的生态补偿制度,为加强互惠互信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激发社会的活力和治理能力。公众参与是协同治理的重要途径,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为解决问题提供有效方案。公众参与过程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使参与者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理性交流,就解决问题达成共识。通过这样的过程,整合公众诉求,实现利益最优化配置,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在生态环保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长江保护法》应当积极汲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环保公众参与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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