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住建局(建委):
近期,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公布的《吉林省定价目录》,将省内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精神,指导各地合理制定热力价格,理顺煤热价格关系,进一步规范热力价格行为,现制定《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状况,适时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保障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并妥善处理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3日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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