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下发通知,要求确保采暖期空气质量
11月1日,山西省《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对外发布,为确保今冬明春采暖期间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省政府对各市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治理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气源、电源未落实不得拆除原有取暖设施
《通知》明确,今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建成区要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但在推进过程中,要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不得拆除原有取暖设施。
与此同时,各市需按照“2020年10月底前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100%、农村清洁取暖率力争60%以上、重点区域平原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和采暖用煤全部替代”的目标,提出用气、用电和集中供热需求计划,提前做好气源、电源和热源保障。不具备清洁取暖替代的区域,采取洁净煤或其他洁净燃料替代。对于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要禁售、禁用,而且要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进入民用煤市场。对于已经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要防止散煤复烧。设区市和县(市)建成区严禁燃煤旺火。
工业企业要错峰生产但不能一刀切
《通知》要求,各地需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制定“一市一策”错峰生产方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分类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量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不高于错峰生产前,并将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考核,且要避免一刀切。
具体而言,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没有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没有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要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焦化企业没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按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实施限产限排。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碳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制的。
机动车超标排放要严查“黑”加油(气)站点也要打击
《通知》要求,各市要扎实做好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在进一步实施城市过境车辆通行管控措施的基础上,通过路检路查和对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双随机、一公开”入户监督抽测,加大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求各市要强化油品质量监管,以城乡接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开展打击“黑”加油(气)站点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黑”加油(气)站点和“黑”加油(气)车,严防死灰复燃。
此外,按照要求,各市还需落实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辆结构升级任务。今年12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市要组织制订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制订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城市建成区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目标、措施;提出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10月底前要组织开展涉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针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要充分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置,不能以罚代管,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停产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实行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要抓住企业法人代表这一“关键少数”,处罚企业时一并处罚企业法人代表,公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和处罚结果时一并公布企业法人代表。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及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严厉惩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要求,各市需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下达预警通报,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县(区)进行公开约谈。对空气质量严重恶化、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任务的,直接问责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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