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鼓励清洁取暖,切实保障群众取暖权益,我市对今年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的住户,用电采暖实施优惠电价。
根据文件规定,用电采暖享受优惠电价执行范围为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采暖高峰期,居民生活用电在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即0.54元/千瓦时;低谷时,在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即0.31元/千瓦时。
居民在供电营业厅申请电采暖电价时,应持辖区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的证明办理;供电营业厅受理客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认定,重点核查采暖方式、采暖设备情况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完成电能表时段参数、系统电采暖电价等调整工作后执行。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