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出台办法,对风力发电、地面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在价格政策上予以倾斜。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对山东省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以及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海洋开发、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减免用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
山东省规定,对风力发电,逐步加大省级补贴力度,2010-2012年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元的标准执行;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在国家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再争取每千瓦时0.1元的临时补贴。对地面光伏发电,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办法,初步确定2010年、2011年、2012年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分别为每千瓦时1.7元、1.4元、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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