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煤改气”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立项、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煤改气”工程,要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煤改气”,核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颁发施工(开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开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30号)
晋建质字〔2019〕30号
为进一步做好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证农村“煤改气”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煤改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8〕4号)和山西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程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煤改气”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立项、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煤改气”工程,要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煤改气”工程参照《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晋建村字〔2006〕41号)办理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手续。农村“煤改气”工程施工许可(开工许可)手续,要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三个事项合并为一个事项办理,推广“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实行统一一个政务窗口受理,填写一份申请表,报送一套申请材料,后台分类审查办理,一次性同步审核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煤改气”,核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颁发施工(开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开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终身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燃气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制定专项技术施工方案,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理单位要依法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查验施工单位和人员相应资格,审核施工方案,严格落实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检测机构要依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涉及管道和设备质量安全的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检测,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燃气管道、阀门、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进行进场检验,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煤改气”工程施工许可(开工许可)手续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联受理和审核流程,公开申报材料清单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手续办理效率。要针对农村“煤改气”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制定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调整充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隐患全整改,并建立季报制度,每季度末月25日前上报检查整改情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1日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