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规范。
(2)热水锅炉适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2)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
3)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
4)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5)热水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6)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
7)热水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培训、考核记录。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4)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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