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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地热能供暖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9-07-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0440
核心提示:黑建规范〔2019〕5号各市(地)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黑建规范〔2019〕5号

各市(地)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促进我省地热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地下水资源、规范地热供暖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地热能是清洁、经济、可持续利用的能源,科学开发利用地热能建筑供暖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培育新兴环保产业,促进城乡空气质量改善。我省地处严寒,供暖期在6个月以上,建筑供暖直接消耗大量燃煤,是造成冬季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同时我省地热资源丰富,具有资源潜力大、分布范围广的特点,但也存在着开发应用程度低,资源管理粗放,技术创新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地下水源热泵供暖项目面临运行效率低、回灌困难、设备损坏率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更加科学、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我省地热资源优势,以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坚持保护资源与利用相结合,依法规范管理,做好统筹规划,完善技术标准,围绕重点用热地区,加大勘察和推广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推进地热供暖项目试点示范建设,确保取热不取水,形成可靠的技术路线和可复制的运营模式,逐步拓展应用范围,促进我省地热能供暖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热能供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新格局。

2。坚持开采利用与保护资源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全省地热能供暖专项规划,结合各地地热资源特点和用热需求,与当地能源发展规划、城镇发展规划、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等相衔接,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重点开发中深层土壤源热泵供暖,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取热不取水”,切实做到不浪费水资源、不污染水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不产生地质灾害,有效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坚持政策支持与规范管理相协调的原则。建立发改、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在地热能供暖项目用地、审批、电价、运营模式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提高地热能供暖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开发与评估、环境监测与保护等各环节有效衔接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地热能供暖专项规划。省自然资源厅要指导所属地矿局对全省各地地热能资源特点、可允许开采量等进行科学评估,详细勘查重点市(地)、县(市)中深层地热资源特征、地质条件和可开发储量,逐步建立全省主要城市地热物性数据库,并进行适宜性分区评价,研究编制全省地热能供暖专项规划,为我省各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地热能开采条件许可、供暖需求较大的各地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地热能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发展地热能集中供暖,推动新建居住小区地热能分布式供暖,加快提升地热能在建筑供暖中的应用比例。鼓励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用地热能供暖,或与其他清洁能源结合互补的模式进行供暖。

(二)鼓励发展中深层土壤源热泵供暖。全省范围内集中供暖管网未覆盖区域的新建建筑以及老旧小区供暖改造项目,优先采用中深层土壤源热泵供暖技术。严格做好中深层地热能供暖项目的前期地质勘查工作,进行适宜性评价。在适宜土壤源热泵供暖区域,要按照地质条件、地热资源禀赋和用热需求,合理确定供暖项目热源井结构、数量、深度和布局,连续监测地温恢复情况,以保证系统与建筑物同寿命,满足长期使用的需要。在热源井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地下水质、水层的保护,做到分层止水,保障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安全。

(三)严格控制地下水源热泵供暖。新建地热能供暖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抽取地下水方式进行供暖,确保“取热不取水”。既有采用抽取地下水方式供暖的项目,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严格监测,确保置换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取水层,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和污染,对于现有正常运行的无法实现尾水全部清洁回灌的地下水源热泵供暖项目,要研究采用不抽取地下水的其他替代方式进行今后冬季供暖。禁止在地下水超载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层承压水含水层取用地下水,切实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

(四)规范项目审批及实施管理。各级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加强规范项目审批及实施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做好地热能勘查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地水源热泵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对于新建地下水源热泵项目,要按照“取热不取水”要求,严格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建设行政部门对于计划实施地热能供暖的新建项目,要将地热能供暖纳入工程技术方案和设计的相关环节,与建筑工程机电等系统同步论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大力培育地热能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具有实践经验和技术力量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进入城镇供暖领域,不断培育和完善地热能市场。支持各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推广应用中深层土壤源热泵供暖系统。当由地热能开发企业负责运维建筑(小区)供暖时,供暖收费不得高于当地现行集中供暖取费标准。

(六)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各地应加大地热能供暖系统科研经费投入,推动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对新型高效换热器、高性能管道材料、热源井施工技术、地热水回灌技术、供暖尾水处理技术、地热能蓄能技术、清洁能源复合供暖、深层热源井取热不取水、干热岩开发利用和中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进行攻关。鼓励地热能技术和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研究,完善标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作用,全力推进本地区地热能供暖管理重点任务落实。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协同配合作用,建立地热能资源勘查、区域规划协调、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高效环保运行等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本地区地热能供暖的勘查规划、项目建设、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和促进本地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发改委负责将地热能供暖纳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供暖费等价格政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地热能资源调查,指导全省地热能供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相关要求,严格把关地下水源热泵供暖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省住建厅负责地热能供暖系统技术推广、技术标准编制和示范项目的推广。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地源热泵供暖的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做好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和水位的监测、取水许可监管等工作,建立完善数据、档案等资料,促进地热能供暖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大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应用的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对地热开发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低标准收取,落实执行好地热能供暖项目应该享受的峰谷分时电价等优惠政策,积极为地热能供暖投资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抓好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展览展示、示范体验等方式,大力宣传地热能供暖的优势和益处,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认知氛围。将地热能建筑应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知识,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为深入推进我省地热能供暖工作提供技术人才保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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