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观察获悉,早些时间广东揭阳发改局核准公示的5500MW海上风电项目于近日正式获核准批复,以下为批复原文:
1、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揭发改核准[2018]13号
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惠发改〔2018〕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揭阳市海上风能资源,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445224-44-02-835759)
项目业主单位: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的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南侧海域,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地点为揭阳市惠来县。
三、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800兆瓦海上风电发电场。同意项目选用7.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同时配套建设2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风电机组以35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二座220kV海上升压站。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电源集中送出问题的复函》(粤能函〔2018〕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拟采用集中送出方式实现电源送出。不涉及由二座220kV海上升压站到陆上集控中心的220kV送出海缆。
四、本项目动态总投资168.9299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3.78598亿元,占动态总投资20%,由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防范、化解工作。
九、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初步选址的意见》(惠城建函〔2018〕13号)、《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市国土资函〔2018〕813号)、《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府函〔2018〕108号)等。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1日
2、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揭发改核准[2018]14号
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惠发改〔2018〕6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揭阳市海上风能资源,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445224-44-02-835757)
项目业主单位: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的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南侧海域,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地点为揭阳市惠来县。
三、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0兆瓦海上风电发电场。同意项目选用7.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同时配套建设2座220kV海上升压站、1座320kV海上换流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风电机组以35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二座220kV海上升压站,二座220kV海上升压站以220kV海底电缆接入一座海上320kV换流站,配套建设一座陆上集控中心。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电源集中送出问题的复函》(粤能函〔2018〕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拟采用集中送出方式实现电源送出。不涉及由海上320kV换流站到陆上集控中心的320kV送出海缆。
四、本项目动态总投资215.170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3.03414亿元,占动态总投资20%,由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防范、化解工作。
九、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初步选址的意见》(惠城建函〔2018〕13号)、《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市国土资函〔2018〕814号)、《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府函〔2018〕109号)等。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1日
3、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阳揭阳惠来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核准的批复
揭发改核准[2018]18号
揭阳明阳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明阳揭阳惠来三海上风电场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惠发改〔2018〕6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揭阳市海上风能资源,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明阳揭阳惠来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445224-44-02-833210)
项目业主单位:揭阳明阳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的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神泉镇南面海域,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地点为揭阳市惠来县前詹镇。
三、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0兆瓦海上风电发电场。同意项目选用7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同时配套建设1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通过35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电源集中送出问题的复函》(粤能函〔2018〕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拟采用集中送出方式实现电源送出。不涉及送出海缆。
四、本项目动态总投资93.627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8.08825亿元,占动态总投资30%,由揭阳明阳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防范、化解工作。
九、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惠来县城镇建设管理局关于明阳揭阳前詹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明阳揭阳惠来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二个项目初步选址的意见》(惠城建函〔2018〕12号)、《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阳揭阳惠来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阳国土资函〔2018〕810号)、《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阳揭阳惠来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府函〔2018〕105号)等。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1日
4、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核准的批复
揭发改核准[2018]16号
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申请核准的请示》(惠发改〔2018〕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揭阳市海上风能资源,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445224-44-02-832747)
项目业主单位: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的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神泉镇南面海域,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地点为揭阳市惠来县前詹镇。
三、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0兆瓦海上风电发电场。同意项目选用7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同时配套建设1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通过35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电源集中送出问题的复函》(粤能函〔2018〕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拟采用集中送出方式实现电源送出。不涉及送出海缆。
四、本项目动态总投资93.877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8.77548亿元,占动态总投资20%,由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防范、化解工作。
九、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惠来县城镇建设管理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及国家电投揭阳前詹一海上风电场项目(1200MW)两个项目初步选址的意见》(惠城建函〔2018〕14号)、《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阳国土资函〔2018〕808号)、《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府函〔2018〕106号)等。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1日
5、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前詹一海上风电场项目(1200MW)核准的批复
揭发改核准[2018]17号
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揭阳前詹一海上风电场项目(1200MW)申请核准的请示》(惠发改〔2018〕6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揭阳市海上风能资源,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国家电投揭阳前詹一海上风电场项目(1200MW)(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445224-44-02-832742)
项目业主单位: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的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神泉镇南面海域,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地点为揭阳市惠来县前詹镇。
三、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200兆瓦海上风电发电场。同意项目选用7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同时配套建设3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通过35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电源集中送出问题的复函》(粤能函〔2018〕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拟采用集中送出方式实现电源送出。不涉及送出海缆。
四、本项目动态总投资219.209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3.842亿元,占动态总投资20%,由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防范、化解工作。
九、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惠来县城镇建设管理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及国家电投揭阳前詹一海上风电场项目(1200MW)两个项目初步选址的意见》(惠城建函〔2018〕14号)、《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前詹一海上风电场项目(1200MW)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阳国土资函〔2018〕809号)、《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家电投揭阳前詹一海上风电场项目(1200MW)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府函〔2018〕107号)等。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1日
6、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阳揭阳前詹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核准的批复
揭发改核准[2018]19号
揭阳明阳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明阳揭阳前詹三海上风电场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惠发改〔2018〕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揭阳市海上风能资源,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明阳揭阳前詹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445224-44-02-833209)
项目业主单位:揭阳明阳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的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神泉镇南面海域,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地点为揭阳市惠来县前詹镇。
三、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0兆瓦海上风电发电场。同意项目选用7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同时配套建设1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通过35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电源集中送出问题的复函》(粤能函〔2018〕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拟采用集中送出方式实现电源送出。不涉及送出海缆。
四、本项目动态总投资91.8349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7.55047亿元,占动态总投资30%,由揭阳明阳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防范、化解工作。
九、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惠来县城镇建设管理局关于明阳揭阳前詹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明阳揭阳惠来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二个项目初步选址的意见》(惠城建函〔2018〕12号)、《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阳揭阳前詹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阳国土资函〔2018〕811号)、《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阳揭阳前詹三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府函〔2018〕104号)等。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1日
7、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揭发改核准[2018]15号
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惠发改〔2018〕6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揭阳市海上风能资源,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8-445224-44-02-835758)
项目业主单位: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的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位于揭阳市惠来县南侧海域,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地点为揭阳市惠来县。
三、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0兆瓦海上风电发电场。同意项目选用7.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同时配套建设2座220kV海上升压站、1座320kV海上换流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风电机组以35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二座220kV海上升压站,二座220kV海上升压站以220kV海底电缆接入一座海上320kV换流站,配套建设一座陆上集控中心。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电源集中送出问题的复函》(粤能函〔2018〕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拟采用集中送出方式实现电源送出。不涉及由海上320kV换流站到陆上集控中心的320kV送出海缆。
四、本项目动态总投资225.4169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5.08338亿元,占动态总投资20%,由中广核新能源(揭阳)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八、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防范、化解工作。
九、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十、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一海上风电场项目、中广核揭阳惠来四海上风电场项目、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初步选址的意见》(惠城建函〔2018〕13号)、《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市国土资函〔2018〕812号)、《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广核揭阳惠来五海上风电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惠府函〔2018〕110号)等。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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