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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宁夏连续核准批复10个风电项目,规模共计937.94MW

   2019-01-10 每日风电13650
核心提示:宁夏发改委近日连续核准批复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三期)等10个风电项目,规模共计937.94MW。1.
宁夏发改委近日连续核准批复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三期)等10个风电项目,规模共计937.94MW。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8号)

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新能源公司关于对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进行核准的请示》(宁夏新能源工程〔2018〕8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海原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22-44-02-013190),项目建设单位为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海原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539公顷。

三、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建设规模为6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02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7号)、海原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贰零壹捌壹贰壹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三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6号)

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三期)49.98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宁马风电字〔2018〕7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盐池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三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23-44-02-013282),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盐池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0.8101公顷。

三、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三期)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9504.3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三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8号)、盐池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403232018031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大唐国际南川二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5号)

宁夏大唐国际红寺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宁夏大唐国际红寺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川二期1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大唐红寺堡〔2018〕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红寺堡区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大唐国际南川二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03-44-02-013068),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大唐国际红寺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3.2495公顷。

三、宁夏大唐国际南川二期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04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大唐国际南川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7号)、吴忠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红寺堡区城乡规划分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2018092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大唐国际红寺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4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红寺堡银变新能源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吴银变新字〔2018〕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红寺堡区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03-44-02-013223),项目建设单位为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7199公顷。

三、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75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9号)、吴忠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红寺堡区城乡规划分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2018093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灵武兴黔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3号)

灵武市兴黔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灵武兴黔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兴黔办〔2018〕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灵武市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灵武兴黔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181-44-02-013287),项目建设单位为灵武市兴黔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灵武市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4.4679公顷。

三、灵武兴黔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20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455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灵武兴黔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3号)、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26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灵武市兴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洁源青铜峡市峡口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19号)

青铜峡市洁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青铜峡市洁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洁源青铜峡市峡口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青铜峡市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北京洁源青铜峡市峡口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81-44-02-013257),项目建设单位为青铜峡市洁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青铜峡市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4466公顷。

三、北京洁源青铜峡市峡口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7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60109万元,其中资本金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北京洁源青铜峡市峡口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3号)、青铜峡市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035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青铜峡市洁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浙能宁夏中卫香山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18号)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浙能宁夏中卫香山12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浙能电计〔2018〕4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中卫市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浙能宁夏中卫香山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02-44-02-013290),项目建设单位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3.0277公顷。

三、浙能宁夏中卫香山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2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84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由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浙能宁夏中卫香山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4号)、中卫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40500201810040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1日

8.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二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2号)

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二期)49.98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宁马风电字〔2018〕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盐池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二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23-44-02-013281),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盐池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0.8101公顷。

三、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二期)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9210.8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4号)、盐池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403232018030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9.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一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1号)

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一期)49.98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宁马风电字〔2018〕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盐池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一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23-44-02-013279),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盐池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3943公顷。

三、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一期)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42049.5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王乐井鸦儿沟(一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2号)、盐池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403232018029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1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8〕120号)

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3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宁马风电字〔2018〕7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盐池县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盐池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23-44-02-013278),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盐池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0.4860公顷。

三、宁夏盐池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3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6132.9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盐池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5号)、盐池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403232018032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标签: 宁夏 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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