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海上风电场工程租赁设备艘(台)班费调整系数修改为1.13。同时废止《关于调整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及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中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及相关系数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8〕18号)。
以下为原文:
关于调整水电工程、风电场工程及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中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及相关系数的通知
可再生定额[2019]14号
可再生定额[2019]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精神,现就《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可再生定额〔2016〕2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可再生定额〔2016〕32号)以及《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可再生定额〔2016〕61号)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以费率形式(%)表示的水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做调整,材料费费率调整系数修改为1.04,机械使用费费率调整系数修改为1.06,装置性材料费费率调整系数修改为1.11。其计费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施工机械台时费、船舶机械艘(台)班费定额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调整系数修改为1.13,设备修理费调整系数修改为1.09,安装拆卸费不做调整。
4.海上风电场工程租赁设备艘(台)班费调整系数修改为1.13。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计价依据中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及相关系数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8〕16号)、《关于调整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及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中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及相关系数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8〕18号)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1:可再生定额〔2019〕24号-关于调整水电工程、风电场工程及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中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及相关系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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