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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月1日起已执行新风电光伏上网电价政策(附文)

   2019-07-03 山东省发改委173400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新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新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通知》同时对海、陆风电做了进一步完善。陆上风电方面,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2019-2020年核准,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海上风电方面,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摸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75元。

2018年底前已核准海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指导价。

《通知》明确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规定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当年陆上风电指导价;“全额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国家补贴部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60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光伏

(一)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下同)。

(二)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85元。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批复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元标准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

三、陆上风电

(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二)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三)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2019-2020年核准,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四、海上风电

(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摸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75元。

(二)2018年底前已核准海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指导价。

五、其他事项

(一)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规定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当年陆上风电指导价;“全额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国家补贴部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陆上风电上网电价

(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四)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二、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

(一)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

(二)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

(三)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

(四)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三、其他事项

(一)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上网电价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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