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能海峡发电有限公司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第一批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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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福建省福能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对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第一批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2、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位于福建省长乐市东部海域、闽江口南岸,场址中心距离长乐海岸线约40km,理论水深31~45m,项目核准总装机容量498MW。本项目采用220kV海上升压变电站+陆上集控站方案,其中陆上集控站为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B、C区三个风电场共用。集电线路通过35kV海底电缆先接入海上升压变电站,升压至220kV后经海底电缆接入220kV陆上集控站,电能汇流后接入东台变,并入省电网。
2.2招标范围:
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核准总装机容量498MW,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拟分批次进行采购。本批次为第一批次招标,招标容量200MW,要求单机容量不小于6MW,为全新制造、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包装完整的成套性、抗台型、海上型风力发电机组。投标的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本批次招标容量,允许缺额不超过1台投标机型容量,投标机型只能为一种机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2.1风力发电机组,包括风电机组、电气系统、控制/保护系统、就地升压变及配套高低压开关柜(含高压环网柜、升压变高低压侧全部电缆、光缆及其附件等)、中央监控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各1套),塔筒内附件、高强螺栓等紧固件、载人升降机、风机基础平台维护吊机、备品备件、易耗品及专用工具等设备和相关配套服务等;
2.2.2对所供设备整机提供五年的质量保证及运行维护,提供机组运营五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易耗品;
2.2.3按照招标人要求积极配合风机基础设计,中标后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资料进行微观选址复核工作。并负责提供风机基础载荷及其计算模型、塔筒及其附件和基础预埋件图纸等必要的参数及资料,配合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负责提供整机振动频率的计算结果和参数等技术资料;
2.2.4投标人应按合同要求完成塔筒和导管架上法兰等的设计、验收及交货等。
2.2.5参加风机基础的完工质量验收,共同签署基础的完工质量验收证书;
2.2.6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与服务;
2.2.7投标人提供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及附属设备应满足当地电网公司和项目上级公司集中监控接入的要求。若不满足,应按当地电网或项目上级公司要求无条件补齐和完善,不论是否含在投标文件供货范围内,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同时质保期内当地电网公司或项目上级公司对风力发电机组并网技术有进一步要求时,投标人应无条件负责改造(含硬件和软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2.8因投标机型容量不同,投标容量和招标容量之间可能存在差额。在合同签订阶段,招标人有权适当微调本批次采购容量,投标人应无条件执行,合同金额按照投标单位千瓦价格乘以实际容量计算;
3、 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3.1交货期供货时间:
3.1.1第一台交货时间为2020年8月,2020年10月完成80MW设备交货,剩余设备2021年2月全部交货;
3.1.2 塔筒内附件交货与塔筒交货时间相匹配;
3.1.3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调整该批次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投标人应承诺供货进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2交货方式:
3.2.1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抵招标人指定的码头或指定的海上机位旁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招标人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买方从卖方的船板上将货物卸到安装船或转运驳船上。
3.2.2塔筒内附件需单独运输至塔筒生产厂家交货,具体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3.3交货地点:风机机位或工程建设海域附近码头(由招标人确定)。
4、 投标资格条件:凡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并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对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其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如下:
4.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电机组制造商。
4.2投标人应具有设计、制造海上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经验和能力,且能够提供招标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投标机型应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设计认证。
4.3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投标机型应通过相关认证,满足电网接入要求,包括设计认证、型式认证及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检测等,并提供相应报告。若投标时不能提供型式认证及高、低电压穿越能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保证在2020年9月底前提供上述相关报告。
4.4投标人提供的海上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应符合IEC I及以上标准。
4.5投标人必须具有海上风电机组单机容量5MW及以上产品的投运业绩,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主证明材料。
4.6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7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不存在影响正常履约的诉讼、仲裁等争议纠纷。
4.8近三年内投标人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4.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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