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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

   2019-12-27 福建省发改委91840
核心提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工信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工信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为优质、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规划海上风电场址布局,从严确定年度海上风电配置规模。

(二)产业带动。通过资源配置,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能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产业技术前沿水平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风电高端装备,推进风电产业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

(三)公开优选。通过综合评优等竞争优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主体,择优选择投资能力强、经营业绩佳、技术水平高、信誉好、对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发展带动力大的企业。

(四)电价竞争。新增核准的集中式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五)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开发时序,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二、配置范围

原则上为纳入《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的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集中式海上风电项目。包括两大类:一是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进行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基本条件:

1.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项目场址符合资源开发、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保护、港口、海上交通等相关规划以及开发建设的管理规定。

2.项目具备电力接网和消纳条件,省级电网企业或其认可的咨询机构已出具接网及消纳能力意见。

3.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确定的福建省海上风电指导价。

三、配置主体

对已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此类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上网电价、开发时序。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投资主体、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择优选择具备以下主要条件的企业开发海上风电项目。

(一)投资能力强。参与竞争的企业(集团)为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低、项目资本金充裕的大型能源企业。

(二)经营业绩佳。参与竞争的企业具备投资开发海上风电资质,优先选择具有建设运营福建海上风电场业绩的企业。

(三)技术水平高。参与竞争的企业采用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建设方案合理可行、设备先进、工艺现代、风机整机经权威认证、运维水平国内外领先。

(四)企业诚信好。参与竞争的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海上风电项目优先配置给履约情况良好,且在近五年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开发。

(五)申报电价合理。参与竞争的企业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测算工程投资,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申报电价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相衔接,按最低保障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

四、配置程序

(一)省发改委在征求电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交通运输、海事、军方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等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根据电力发展需要,编制年度海上风电建设方案,适时提出拟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

(二)省发改委发布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公告和评分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报名。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资格预审,并将通过预审的企业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四)通过资格预审的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提交拟参与竞争开发时序或竞争配置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和优选工作。评审专家应从福建省海上风电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专家库由省发改委牵头组建。评审和优选采取综合评分法,得分高者优先。

(六)评审专家组及每位评审专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经省发改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七)省发改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投资主体、开发规模、开发时间、上网电价,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八)根据确定的竞争配置结果,省发改委将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通过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电网企业,执行对应的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五、申报材料

投资主体参与海上风电竞争配置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申报企业(包括控股股东企业)的资产情况、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情况、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进度计划。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需提供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方案、接入消纳条件、工程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收益测算(度电成本测算)、利用小时测算、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4.申报电价。

(二)承诺文件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文件。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六、加强管理

(一)严格落实实施方案。对未执行项目竞争配置实施方案承诺的设备和技术方案的投资主体,经提醒后两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项目资源配置及开发权并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收回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重新竞争配置。

(二)严格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项目应在竞争配置结果确定后一年内完成核准,项目核准后两年内开工建设,核准后五年内全部建成投产。在企业承诺期内,因企业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核准、开工建设的,收回资源配置和开发权;核准后五年内未全部建成投产的,今后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三)严禁私自转让开发权。投资主体不得私自转让资源配置和开发权,包括全部或部分转让、折为股权转让等方式。对于恶意竞争、无故不履行协议以及倒卖资源配置和开发权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开发权,收回已配置的风能资源,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企业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未按期建成投产等违反配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

(一)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不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具有科研性质和海域具有特殊性质的海上风电项目。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四)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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