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预见,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能导致部分风电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甚至部分涉及国际贸易还因交货延期或完不成订单而受外商索赔。
如何合理规避损失,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为你一一盘点。
首先,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一般在商业合同的条款中会有规定,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执行合同可以免责,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似性,原“非典”疫情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都是有力的参考。通过对比非典期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详述自查)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可归为“不可抗力”事件范畴。(据多家媒体消息,截至目前,最高法未发布与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性质及相关合同的文件)
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属于免责条款,中国此次疫情是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贸促会开具的证明表明中国疫情的发生,并且是企业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原因所产生的。
原商务部研究院原院长霍建国1月3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此作出解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被世卫组织认定是公共安全事件,自然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其次,需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虽然可以使企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高枕无忧了。我国《合同法》有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使对方能够尽快采取措施来弥补来减轻损失。
此外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对于国内贸易合同而言,因本次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工、交通管制、隔离等措施也是公知的,无需提供此类相应的证明。
而对于国际贸易而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30日表示,可以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帮助企业减免损失。
2月2日上午,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避免其因无法及时交付,承担价值240万人民币的直接合同损失,和导致对方生产线停产两周造成约3000万人民币的损失被追偿。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副主任闫芸介绍称,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综合自中国经济网、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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