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017年,伊斯兰堡税务局向南亚公司所属风电一期项目公司(Three Gorges First Wind Farm Pvt,以下简称“TGF”)发出征收7.95亿卢比(折合3,614万人民币)预扣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其中,税务局认为TGF项目建设的EPC承包商作为联营体中标,虽然PC合同部分的承包商已取得税务局的免税证明,但税务局认为联营体为一个纳税人,对联营体项下的PC合同承包商取得的免税证明不予认可,因此要求TGF对EPC承包商联营体代扣4.19卢比的所得税。
2019年
南亚公司、TGF先后二次申诉,经过努力,2019年6月21日,税务局重新向TGF发出征税通知,其撤销了对EPC承包商联营体的4.19卢比征税的认定,同时取消了建设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费及其他项目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7.25亿卢比征收要求;但其认为对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管理费和前端费,不包括在中巴双边税收协定中免税的利息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需按照12.5%预扣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6,961万卢比(折合316万人民币)。
2020年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损失,南亚公司联合TGF和税务顾问,快速反应,积极商量对策,经过新一轮的税务申诉,税务局终于同意撤回全部征税决定。
这场诉讼历时持久,南亚公司税务团队、TGF财务团队和税务咨询顾问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不仅避免了巨额损失,更重要的是,按照巴基斯坦案例法的司法理念,为南亚公司投资建设的卡洛特、科哈拉等大型水电项目税务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参考案例;同时,这次胜诉的胜利说明巴基斯坦的税收实践更加规范,极大地增强了私人投资者的信心,也为中巴经济走廊的其他项目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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