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能源电〔202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市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渝能源电〔2020〕12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要求,推进我市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平价上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请各区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等建设条件基础上,梳理辖区内拟申报无补贴平价上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所申报项目必须在2020年底前能完成行政许可手续且开工建设。
二、做好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
户用光伏项目继续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9〕45号)要求执行。请国网市电力公司按要求做好2020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各地方电网梳理汇总供区内户用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每月8日前报送国网市电力公司,由国网市电力公司统一对外公布和报送。
三、做好光伏竞价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2020年新建需国家补贴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集中式光伏电站指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需纳入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需项目所在区县结合电网消纳和送出基础条件编制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并报市能源局审定纳入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后方可申报。严禁将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拆分报送。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就近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条件
1.落实用地条件。项目须在国家允许建设光伏项目的场地内建设。需提供落实场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构筑物产权证、租赁证明等)或区县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林业、生态环保等政策意见。
2.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项目需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接网消纳文件,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可打捆出具。
3.核实税费政策。申报时提供项目所在地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承诺。
4.明确申报电价及建设时限。申报企业结合项目条件,确定项目申报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0.1厘/千瓦时)及预计全容量并网时间,并出具承诺函。报价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我市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导电价。
(三)申报流程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申报材料并抄送我局。审核完成后,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发企业6月10日前登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各项支持性文件。
四、相关要求
1.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申报平价上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初审,并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项目信息报送我局,我局汇总后上报国家能源局。
2.请国网市电力公司和各地方电网按要求认真做好户用光伏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
3.请各区县务必于2020年6月10日完成竞价项目的申报工作,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其中,申报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未纳入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的,需在4月30日前向市能源局报送规划。
4.请国网市电力公司按国能发新能〔2020〕17号文件要求准备重庆市电力消纳能力及接入系统研究报告,以及重庆市新增光伏消纳能力分析评价意见。
5.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倒卖项目,一经发现作废项目各项批复文件,并将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附件:
1.《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
2.XX区(县)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申报表
重庆市能源局
2020年3月27日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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