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1194元。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表示: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6票激光测风雷达,该商品申报税号为8526109090,关税税率1.3%,经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15800090,关税税率2.5%。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22389.3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119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1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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