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利律师带领团队以项目合规性为主线,梳理了我国现阶段风电、光伏在核准/备案前、开工前以及投运前所需的重要支持性文件,以飨读者。
风电项目核准前需要取得的手续
根据目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风电项目核准前应取得项目列入建设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文件(以下简称“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水土保持批复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
其中列入年度开发方案对风电项目取得电价及补贴至关重要,若项目未纳入年度开发计划,即便取得相应核准文件,也存在无法取得补贴的风险,故项目投资方应在核准前确保项目已纳入年度开发计划。
对于用地预审意见,不仅是后期申请项目用地的前置文件,也是项目核准的必备文件之一。但对于光伏项目,由于其采用备案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在取得备案文件后,进行土地预审。
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在核准前取得选址意见书,但实践中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往往也被要求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取得选址意见书。
特别提醒,在对风电项目进行规划选址时,应避让国家命令禁止或限制建设风电项目的生态红线区域。
目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核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电网接入意见虽然不作为风电项目核准的前置文件,但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过程中应尽早取得。
光伏项目备案前需要取得的手续
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相比风电而言,光伏项目采用备案制,各地主管部门对于备案前应取得的支持性文件规定不一,通常更为简化。
一般来说,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但前述文件无须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通常理解的开发手续范畴。
另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和建设流程相对简便,明确免除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支持性文件。
风电、光伏项目的核准/备案
取得了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文件后,风电、光伏项目便可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对于风电项目,其核准权限经历了一个下放的过程。从2013年开始,风电项目的核准权限从国家发改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具体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不同时期、不同省份,情况均有不同。如江苏、山西等地均已实际将审批权下放,由当地市级发改部门进行项目核准。因此,在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应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明确项目核准机关的层级和权限,避免主管部门超越权限进行核准。
对于光伏项目,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将备案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地(市)或县(区)级。其中大部分省份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权限已下放到了县(区)一级。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可直接并网,由电网企业进行登记,并由电网企业集中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另外,针对风电、光伏项目在核准或备案后、并网前的买卖或投资主体变更问题,国家能源局和各省、市发改委明确表示禁止风电、光伏项目倒卖“路条”,并网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如果期间需要变更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光伏项目需要到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不过风电、光伏项目建成并网后的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可以在项目并网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投资主体。
其他支持性文件的取得
在取得核准/备案文件后,风电、光伏项目还需要办理其他合规性手续,这些手续虽然不作为风电项目核准、光伏项目备案的前置程序,但仍然对项目的合规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项目主体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才能使项目合法、合规。
具体而言,这些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批复书)、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网接入和本地消纳意见等,同时需要依据每个项目的特殊情况,取得洪水影响评价、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使用林(草)地审核同意书/林地采伐许可证等文件。
提别提示,如果项目未办理项目用地和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可能会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项目合规性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手续齐全,才不会给项目“埋雷”,以确保运营期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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