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肖某、肖某某共谋租赁沙坪坝区某厂房用于收售废旧电瓶。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厂房内组织人员将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并将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经查,2014年1月至10月,二人共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928.159吨。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二审中,二人上诉认为其行为属于收售废品,且在2014年10月后未再处置废旧蓄电池,属于犯罪中止。
根据国家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二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厂房内组织人员将所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并将其中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已实际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一旦实施,行为人难以逃脱法律之网,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切不可尝试,否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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