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正是为了扭转这一趋势,《意见》的第一部分就着重表达了要“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
根据《意见》,管理层将通过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优化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流程、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加强能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等手段,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
其中,《意见》指出,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指出未来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以光伏为例,某光伏企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管理层在简政放权上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尤其是在光伏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上放宽了很多,这有利于市场的活跃。但就光伏来看,相对于过去的‘路条’,现在更为关键的是补贴指标,而这补贴指标能否发放不仅不在前置条件的范畴,还关系着项目的生死”。
除了简政放权,《意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重点在城镇配电网、农村电网、电动汽车充电桩、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等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进一步简化PPP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机制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同时,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和优化能源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
不过,在此基础上,《意见》也提出,对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工期、资金使用和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专项监管和动态跟踪。完善政府投资追责体系,建立政府投资黑名单制度,项目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结轻重限制、禁止项目业主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意见》,下一步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根据资源调查和专项规划,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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