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评价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22日前书面函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管理科(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大院信访楼,邮编:515041,联系电话:88178283,传真:88178283,电子邮件发至fgjsfglk@126.com)。
附件: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6〕56号)股东,借鉴省内其他地市做法,拟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方案如下:
(一)2020年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标准为0.75元。此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企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充电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以上规定从成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附表:省内部分地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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