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被立案调查已有预期。6月20日,媒体刊发《亿晶光电易主案陷“罗生门” 三大争议掩盖真相》的文章,详细报道了亿晶光电控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瑕疵及内在隐情。当天,上交所即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交易双方说明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事项的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2016年底及今年初,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先后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荀建华以30亿元的价格(后变更为29亿元),将持有的亿晶光电2.35亿股(占总股本的20%)转让给勤诚达投资。该交易完成后,亿晶光电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古耀明。
由于当时荀建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按规定每年协议转让股份不得超过自身持股的25%,因此交易分为两期,首期转让8928.8万股(占总股本的7.59%),转让款15亿元,剩余股份需在荀建华辞职满半年后转让。
从2016年底至2017年3月份,双方先后签署了多份协议,但仅对第一期股份转让的内容进行延迟披露,且仍公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存在明显的信披瑕疵。
此时关于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也出现问题。在完成第一期股份转让后,荀建华又将第二期1.46亿股份质押给勤诚达投资,上交所据此追问该质押事项是否属于前期股份协议转让的一揽子交易。当时,亿晶光电向荀建华确认后否认这一说法,并称勤诚达投资有意向荀建华提供借款。
而勤诚达投资在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此次质押的目的是保证荀建华全面履行股份转让相关协议下的义务,目前及未来双方均没有任何融资安排。这和亿晶光电公告中上交所的回复截然不同。
第一期股份完成过户之际,上交所还询问了亿晶光电控制权是否稳固。亿晶光电当时回复称,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持股比例存在15.18%的差距,控制权稳固。但随后荀建华辞职,多名董监事辞职,根据后续公告可知这正是《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一部分。直到5月26日,亿晶光电才公告交易整体情况,并称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亿晶光电另外一处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地方是仲裁事项。
去年11月,亿晶光电请求杭锦后旗支付拖欠光伏发电工程承包款及违约金共计1.65亿元。今年1月,杭锦后旗提起仲裁反请求,认为项目工期严重迟延、发电量严重不达标,要求亿晶光电赔偿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2.99亿元。
而直到4月15日,亿晶光电才披露这一事项。勤诚达投资此时得知后认为,荀建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这一事实,影响了其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对收购决定构成重大影响。
亿晶光电在6月13日的澄清公告中称,上市公司并非交易主体,无义务向勤诚达投资单独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披露与交易双方的商业判断没有因果关系。亿晶光电认为,其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在对亿晶光电的监管工作函中也重点提到,公司方面迟至4月15日才公开披露关于杭锦后旗光伏电站总承包纠纷的重大仲裁事项,应当核实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主要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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