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发电项目,由省能源局予以并网确认;
(2)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林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并网确认;
(3)按国家相关规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免于办理相关并网确认,由电网公司直接办理并网接入及相关手续;确需办理并网确认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市(州、林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并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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