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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电池领域“开门纳客”

   2017-07-06 中国质量报 20040
核心提示: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目录》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特别是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修订的背景。
 
答:开放发展是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利用外资是开放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和商业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对外贸易和改革创新。我国作为配套齐全的制造业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也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于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全球跨国投资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着眼于国内外形势变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制造业,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作。
 
《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2017年版《目录》吸收了部分企业和商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制定外资政策的透明度。
 
问:《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开放。坚持开放发展,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在进一步总结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措施。
 
二是突出负面清单特点。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要求,调整优化《目录》结构,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对外资准入实行限制性措施。
 
三是保持鼓励政策稳定。继续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领域,支持外资广泛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更好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问:2017年版《目录》与之前版本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
 
从条目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减少了限制性措施。在2015年版《目录》减少约一半限制性措施基础上,本次修订再次推进大幅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版《目录》限制性措施共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与此同时,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从行业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服务业重点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燃料乙醇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同时,鼓励类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城市停车设施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项目。
 
(二)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本次《目录》修订另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对结构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年版《目录》更进一步,将部分原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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