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补贴对象及标准,该公告指出:
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本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待国家补贴清算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充换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含公交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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