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中采用的关键设备将实行统一招标。
为加强示范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日前,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通知》对于示范工程中采用的关键设备招标作出明确规定: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通知》指出,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通知》对于补贴标准也作出具体规定: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示范工程实施力度,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化,整体推进,规划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
据分析,此次对关键设备实行统一招标,将使示范工程所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蓄电池等设备质量得到有效保证,产品及时供货,价格明显下降,示范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专家预测,统一招标将使光伏发电系统投资下降到20元/瓦左右,在东部沿海地区建设的用户侧目而视发电项目享受财政补贴后,可以做到“平价”上网。
此外,《通知》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申请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定补贴金额,并将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补贴分别下达给中标企业和项目业主单位,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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