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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几点建议

   2017-09-05 中国电业何兆成 舒立平2640
核心提示:2017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关于有
2017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统一和规范各地的改革行为。
 
放开发用电计划是从计划到市场的关键一步,是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的前提条件。为进一步做好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保障文件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放开发用电计划应列出具体时间表
 
虽然《通知》提出,“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少”,但每年减少的比例以及最终减少到优先购电量的时限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这将不利于推进改革的步伐,不利于向市场主体传递改革的预期信号。有观点认为,“为稳妥推进改革,放开发用电计划应循序渐进”,但“循序渐进”不等于无期限。试想,一旦放开过程中出现电力供需形势逆转等特殊情况,势必引起利益方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极可能延缓改革的进程,甚至倒退到计划的老路。因此,放开发用电计划应列出具体时间表,通过时间表倒逼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转变观念,彰显国家改革的决心。
 
二是要明晰“计划”与“市场”的边界
 
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目前“计划”与“市场”双轨并存的状况下,一定要划清“计划”与“市场”的边界。明确这个边界,首先要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方采用“定向”准入方式,难免有操控市场之嫌,建议采用“电压等级+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准入对象。其次,进入市场的电量要严格按照市场规则操作,规则要充分体现自由竞争原则,不要有太多的限定,对放了的就不要过多干预,更不可以“市场”之名行“计划”之实。最后,政府部门在分配“计划”电量时,也不要与“市场”表现挂钩,放要放得果断。从《通知》全文看,这些方面的表述还比较薄弱,建议在后续出台的文件中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三是要加强电力市场机制建设
 
放开发用电计划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相辅相成,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只有将电力市场同步建设好,才能真正实现放开发用电计划的目的。如果放开发用电计划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是“两张皮”,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进度就会受到制约,甚至出现倒退到计划体制的风险。
 
四是要积极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
 
《通知》提出“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调峰机组等保障性电源发电需要”“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市场化转让可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跨区开展”等要求,要落实这些要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是不可回避的话题,必须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目前以省级电力市场为主是我国的国情,但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看,我国资源禀赋省间差异性大,区域电力市场肯定要形成。在当前跨省跨区交易中,国家层面应出台文件,鼓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参与交易,促进交易主体多元化,破除电网企业对跨省跨区交易的垄断。
 
五是要重视平衡账户的建立和监管工作
 
按照《通知》规定,因发电和用电计划放开不同步产生的电费结算盈亏,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对退出市场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的用户惩罚性加价,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进入平衡账户。平衡账户不仅仅用于调节电网企业收益,还可以用于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支出等,在电力市场初级阶段有利于促进市场公正、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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